台灣早期的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先生有合法的權力可以毆打太太,但是先生毆打太太的行為,在當時是被默許與鼓勵的,其先生虐待行為僅被認同為適當的管教而已。家庭一旦發生了家暴事件,會被視為家務事,外人與警政單位不宜介入處理,即使不斷有受虐婦女或兒童遭受到虐待行為,也未能引起太大的注意。

一般在談家暴法時,會想到1993年發生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此案件被視為大逆不道的逆倫血案來處理,透過媒體新聞的報導,揭露了鄧如雯及家人長期遭受到先生嚴重虐待之後,婦女團體開始集結連署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將反親密伴侶暴力的聲勢推到最高點,引起當時社會開始關心「家庭暴力」的議題。

      在經由多位女性立委大力支持,同時也喚起國人對婦女受虐議題的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5月28日順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倡導之歷史,也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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