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是我們所不願見到或聽到的,常見到的暴力行為如毆打、威脅、警告、恐嚇、辱罵、精神虐待等等。女性為了家庭與孩子,總是忍耐而不敢反抗,任由施暴者來毆打,飽受身心上的煎熬與恐懼。家暴法的設立,確實幫助被害人走出對家暴的恐懼,各地方政府也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及處理家暴相關事件之社福機構,共同結合警政、教育、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為被害人來爭取權益,以及人身安全的自由,同時,也保護被害人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重演。家庭暴力法規中也提及到相關的資源連結,如,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心理輔導、就業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協助診療、驗傷、追蹤輔導之轉介等等。都在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問題,更落實家暴法的實施與策略,因應現在社會問題的處遇方式,以達到危機處理的模式。

      家暴法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保護令之申請事宜,也增設了很大的彈性空間,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不僅保護了未成年人,也保護了身心障礙弱勢族群,免於受到暴力的壓迫。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生效。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若家暴事態極為嚴重,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足以威脅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以人權自由為最高權益,打破過去傳統的迷思,摒除家庭中不平等的對待,有效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在諸多因素考量之下,即使保護令具有法律效益,也是針對法的明文規定,而真正發揮保護令的功效,還是要回歸到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能力對抗受暴環境的勇氣,而不是三言兩語的勸說,又再度回到受暴的環境中。『保護令』也是導致讓暴力事件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施暴者認為另一半是自己的私有財產,用錢買回來的就必須任由我處置,這個觀念在傳統社會中已根深蒂固,對另一半施予暴力只是教訓而已,就算打死或重傷也輪不到政府來管百姓的家務事。而家庭暴力立法後,也確實保護被害人免於受到施暴者的威脅,實際上仍要以當事人來做決定,若是當事者繼續回到受暴的環境中,而『法』的約束力仍是有限的。

社工人員對於家暴事件有通報之職責,為了維護生命免於受到威脅及傷害,所扮演的角色極為重要,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家暴中心相關之單位,來進行訪視與調查。在進行訪視及調查的時候,有一點必須要切記,很重要的關鍵者就是請警察人員陪同前往處理,或請醫療院所、學校及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以確保自我及案主的人身安全問題。家暴防治對家庭極為重要,現在的大環境裡,我們必須面臨到來自各方不同的壓力,而個人的壓力調適與情緒掌控,就是一門很重要的功課。每個人若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善於溝通、協調、討論與分享,冷靜思考與釐清問題發生的原因,改變自己的態度與想法,才能使家庭氣氛和諧融洽。另外,千萬不要將自己的痛苦建立在他人身上,這就是所謂的虐待。發生在家庭成員當中,會讓家庭氣氛變得凝重、向心力差、恐懼和衝突,這樣的家庭很快就會失去它原有的功能。所以,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建立在快樂愉悅的氣氛中,適時的讚美與鼓勵成員,將會是一種很美的祝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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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