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已接受其他政府補助。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說明--

1.失業須向就輔中心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或村里長無工作證明書。

 

2.失蹤者檢附失蹤證明資料,

 

  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應檢附重大傷病卡證明文件

  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4.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須檢附在監服行證明資料,

 

  經判刑確定達六個月以上並已執行中始符合;

 

  因案覊押係指已被覊押達六個月以上且仍覊押中者始符合。

 

5.符合第(3)款者,需自本府各社福中心

 

  (鳳山區、旗山區、岡山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6.受補助者戶籍遷離本縣即停止補助款,

  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計算,待滿六個月後始能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

  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2.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

  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福利內容:

  符合本作業規定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最多補助至第六個月,且同一事證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全部)的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者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七)社工員調查訪視或評估報告。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或由本縣委辦高風險方案團體

及縣內兒保社工代為提出。

相關申請表格請至高雄縣政府之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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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