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已接受其他政府補助。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說明--
1.失業須向就輔中心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或村里長無工作證明書。
2.失蹤者檢附失蹤證明資料,
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應檢附重大傷病卡證明文件
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4.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須檢附在監服行證明資料,
經判刑確定達六個月以上並已執行中始符合;
因案覊押係指已被覊押達六個月以上且仍覊押中者始符合。
5.符合第(3)款者,需自本府各社福中心
(鳳山區、旗山區、岡山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6.受補助者戶籍遷離本縣即停止補助款,
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計算,待滿六個月後始能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
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2.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
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福利內容:
符合本作業規定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最多補助至第六個月,且同一事證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全部)的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者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七)社工員調查訪視或評估報告。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或由本縣委辦高風險方案團體
及縣內兒保社工代為提出。
相關申請表格請至高雄縣政府之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