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n 18 Mon 2010 08:01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
- Jan 15 Fri 2010 11:32
暴力事件悲劇的調適
(一)遇到這樣子的事情,內心一定會很難過,傷心是無法避免的,我會先安撫自己內在的情緒,告訴自己這是無法預防的事,將憤怒的情緒先平息下來。
(二)從此事件中了解發生的原因,面對事實來省思自己處理的過程,是否有疏忽或是缺失,未採取強制隔離的安置方式,才會讓被害人繼續留在受暴的環境中,引發這樣的悲劇。
- Jan 15 Fri 2010 11:29
看待家庭暴力的感想
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是我們所不願見到或聽到的,常見到的暴力行為如毆打、威脅、警告、恐嚇、辱罵、精神虐待等等。女性為了家庭與孩子,總是忍耐而不敢反抗,任由施暴者來毆打,飽受身心上的煎熬與恐懼。家暴法的設立,確實幫助被害人走出對家暴的恐懼,各地方政府也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及處理家暴相關事件之社福機構,共同結合警政、教育、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為被害人來爭取權益,以及人身安全的自由,同時,也保護被害人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重演。家庭暴力法規中也提及到相關的資源連結,如,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心理輔導、就業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協助診療、驗傷、追蹤輔導之轉介等等。都在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問題,更落實家暴法的實施與策略,因應現在社會問題的處遇方式,以達到危機處理的模式。
家暴法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保護令之申請事宜,也增設了很大的彈性空間,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不僅保護了未成年人,也保護了身心障礙弱勢族群,免於受到暴力的壓迫。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生效。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若家暴事態極為嚴重,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足以威脅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以人權自由為最高權益,打破過去傳統的迷思,摒除家庭中不平等的對待,有效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 Jan 15 Fri 2010 11:21
家庭暴力是瑣碎事與社會治安有關
(一)家庭暴力與社會治安有關:家庭暴力雖然是瑣碎事,倘若成員之間為了一句話而引發衝突時,在親密關係中是最具有殺傷力的,相對的內心傷害也是最深的。肢體衝突重重的打在被害人身上,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即使勉強自己留在受暴的環境中,只會讓這種惡性循環繼續延續下去,不會得到改善。嚴重的暴力行為有可能會威脅到生命的安全,也會造成社區鄰里之間的困擾與害怕,造成鄰里之間的疏離而不願意來介入,進而演變成社會暴力事件的焦點,或是造成永遠無法挽救的悲劇。而家暴事件實實在在和治安有關,有了警政單位的介入與保護,相信家暴事件可以有遏止的效果,以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
(二)鄰居的暴力行為與社會治安有關:我常看到鄰居為了花盆擺放超出界線時,吵架後大打出手,每次我看到鄰居暴力事件越演越烈的時候,就會報警處理。然後,就會看到雙方的家人也加入吵架及暴力事件當中,最嚴重的一次還看到拿著菜刀追著對方砍,受傷者還被救護車送到醫院,甚至於告到法院去,而變成了仇家,也造成雙方子女見到如仇敵一般。有時候暴力事件,最好要有公權力的介入,才能夠降低暴力事件的發生,也會讓社區鄰里早日回復平靜。
- Jan 11 Mon 2010 11:38
街頭藝術
- Dec 04 Fri 2009 15:43
青少年心理與自殺防治
- Dec 04 Fri 2009 15:35
對生命的看法 ~~Shui
一路走來我學到很多的知識,也了解到當人遇到問題時,有哪些是我們要去探討的層面,釐清自己的價值與個案的問題。當我們進入到不同的工作領域時,會發現是每件事物都具有挑戰性,挑戰著我們的忍耐力與判斷事情的價值觀,時時刻刻讓我們省思自己的內在觀感,自省是非常重要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