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緊急事故發生時的短期生活補助

 

急難救助
  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遭遇急難(因家人死亡無法料理喪葬者、因罹患疾病傷害重大事故致全家生活失去憑藉非予救濟將無法渡過難關)者。
洽辦單位:社會處救助科07-7477611轉2718~2730

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設籍本縣年滿15歲以上婦女,其生活陷入困境或遭遇特殊境遇(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及動產、不動產規定),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洽辦單位:社會處福利科07-7477611轉2705~2716
表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貳、長期之生活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設籍本縣生活貧困之低收入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及動產、不動產規定)家庭,且未獲政府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洽辦單位:社會處救助科07-7477611轉2718~2730
  
單親暨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補助
  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之未滿18歲就學中之單親或父母ㄧ方失蹤、服刑或遭遇重病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補助每月新台幣 1,500元。
洽辦單位:社會處救助科07-7477611轉2718~2730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之未滿15歲就學中之單親或父母ㄧ方失蹤、服刑或遭遇重病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補助每月新台幣 1,500元。
洽辦單位:社會處救助科07-7477611轉2718~2730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已接受其他政府補助者,因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洽辦單位:社會處福利科07-7477611轉2705~2716
上述各項補助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叁、其他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設籍本縣低收入戶曁弱勢(中低收戶、重病)兒童及少年之看護費用、住院醫療及膳食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洽辦單位:社會處福利科07-7477611轉2705~2716
 
中低收入家庭內3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設籍本縣中低收入戶家庭內3歲以下兒童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洽辦單位:社會處福利科07-7477611轉2705~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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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