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急難救助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住民遭遇急難者
 

申請資格

1.因家人死亡無法料理喪葬者
2.因罹患疾病傷害重大事故致全家生活失去憑藉非予救濟將無法渡過難關

補助內容

死亡、疾病傷害以貳萬元上限作為為原則(同一事由半年內不得重覆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單獨戶(戶內人口只有一人)可附身分證影正反面本,以上影本請申請人或公所承辦人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3.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
4.醫療費用收據
5.印章
6.郵局儲簿封面影本
7.其他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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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