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說明
補助對象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需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且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或依社會救助法資產調查,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戶。
(2)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所支付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

1.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前款醫療費用並不包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採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補助傷病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為補助上限。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
2.國稅局全戶所得稅暨不動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
3.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以醫療院所出具收費通知單辦理補助款撥付醫院事宜。
5.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證明書。
6.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表。
8.領款收據。
9.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

受理單位

自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齊資料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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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